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暨通〔2012〕12号)、《暨南大学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暨通〔2016〕24号)、《暨南大学气体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减少安全隐患,维持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结合我院气瓶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气瓶盛装气体通常分为易燃气体、助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第二条 学院各实验室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回收气体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实验室原则上应在学校化学品平台上统一订购气体,自行订购气体的单位须经学院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
第四条 必须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在非学校规定的气瓶公司购买的气瓶,需向供货商获取气体供应资质备案材料。
第五条 气瓶接收及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气瓶应有明确的成分标签,瓶阀、钢瓶帽等附件完好齐全;气瓶外表面应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使用期内。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接收和使用。
第六条 存放有气瓶的实验室,须建立本实验室气瓶使用台账(见附件1),并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部分气体可在化学品管理平台导出,或参照附件2补上所用气体的信息),打印成册,以便查阅。
第七条 气体使用人员要熟悉掌握各种气体的基本性质及特性,严格按照其性质分类、分处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
第八条 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九条 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CO2的较小密闭空间,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
第十条 独立的气体钢瓶室,通风、不混放、有监控、管路有编号、去向明确;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第十一条 所有钢瓶颜色和字体清楚,有状态标识,有钢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未使用的钢瓶有钢瓶帽。
第十二条 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混放。氧气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不应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使用人员的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应沾有油脂。
第十三条 气体管路连接正确、有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第十四条 在安装减压阀或汇流排时,应检查卡箍或连接螺帽的螺纹完好;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应使用锤子、管钳、长柄螺纹扳手;开启或关闭瓶阀的转动速度应缓慢,站在瓶阀出口的侧后方,用后应及时关闭阀门,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留有余压,防止气体倒灌。发现瓶阀漏气、或打开无气体、或存在其他缺陷时,应将瓶阀关闭,并做好标识,通知气瓶公司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第十七条 不能带着减压阀移动钢瓶、不得在地上滚动钢瓶。
本规定由化学与材料学院负责解释。
化学与材料学院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