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化学与材料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2024年09月26日浏览量:10来源:化学与材料学院实验中心作者:发布:化学与材料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保证实验室师生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实验环境,防止实验事故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暨通〔201212号)、《暨南大学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暨通〔201624号)、《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暨通〔201744号)、《关于在全校实验室正式实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计分制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系(所、中心)的全体教师、博士后、各类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生,其中在校研究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在校本科生按照学院负责制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院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二)实验室负责人,指事故所在实验室的负责人。

(三)系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

(一)问责,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

(二)经济赔偿,指承担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教职工处分方式:限招、停招研究生;限报、停报科研项目;相关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登记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学生处分方式: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五)实验室停用整改或收回等。

(六)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及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可分为安全管理责任、I级安全事故责任、II级安全事故责任和III级安全事故责任。

各级安全事故责任是指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发生不同程度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一)安全管理责任:有《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项目计分表》中的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二)I级安全事故责任:造成学校、他人财产损失(合计10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微伤的。

(三)Ⅱ级安全事故责任:造成学校、他人财产损失(合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的。

(四)Ⅲ级安全事故责任:造成学校、他人财产重大损失(合计50万元及以上),或有人员重伤及以上的。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的种类及其性质和影响,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追究责任:

(一)有安全管理责任的:

按照《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计分制实施细则》实行扣分制,扣减及责任追究办法如下:

1.针对违规操作,对实验操作人员实行计分管理。一个计分周期内,计分累积到一定程度时,相应处罚措施按照《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计分制实施细则》执行。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屡犯不整改的学生,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视隐患严重程度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针对硬件不到位,对实验室负责人实行计分管理。一个计分周期内,计分累积到一定程度时,相应处罚措施按照《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计分制实施细则》执行。一个计分周期内实验室关停三次及以上,实验室责任人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视情况核减其绩效。

3.视安全整改情况,若实验室存在隐患,且出现不整改或整改无效果的情况,则由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约谈实验室责任人。

(二)发生Ⅰ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的问责,经济赔偿,以及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书面检查,以及警告或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书面检查的问责,及警告处分。

3.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学院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发生Ⅱ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问责,经济赔偿,减少本年绩效、减少招生指标1个、限报科研项目,以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其中之一的行政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及第二年评奖评优资格,以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纪律处分。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学院及系所相关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问责,以及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

3.实验室应立即停用整改,经学校或学院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发生Ⅲ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通报批评的问责,经济赔偿,减少绩效、停止招生、停报科研项目,以及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其中之一的行政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资格,以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中之一的纪律处分。

2.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学院及系所相关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通报批评的问责,以及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3.实验室应立即封门停用整改或收回。

  第八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未经准入许可进入任何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的),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且自身受到伤害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上报学院,学院负责人应及时将事故上报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或学校成立责任事故专家鉴定小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以及技术鉴定等方式,调查安全事故的经过和原因,并进行责任分析,形成事故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院根据本办法、事故鉴定意见确定事故的种类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果由学院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教职工或学生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分别按《暨南大学调查处理教职工政纪案件暂行办法》和《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如与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暨南大学化学与材料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过渡期试行)》同时废止。

 

化学与材料学院

202210月